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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國際參與行動地圖

青年國際參與行動地圖

國際會議
113年「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
一、為鼓勵18至35歲之青年,積極參與全球國際組織及非政府組織之國際會議、活動或計畫,或長期於國際組織蹲點研習,推動在臺國內外青年交流,提高青年國際參與能力。 二、申請類別 (一)類別1:赴海外執行或在臺辦理提升國際能見度之行動: 參與或辦理國際活動,參與國家達3 國以上(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除外)、臺灣青年參與比率超過總人數1/2。 (二)類別2:赴海外蹲點研習: 自選議題、赴海外國際性及地區性非政府組織研習時間至少6週(42日)以上;或擔任國際組織幹部因職務需要赴海外蹲點研習者(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除外)。 (三)類別3:推動「青年壯遊點」臺灣文化體驗活動 「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或「國內各大專校院」籌辦,安排18至35歲在臺國內外青年,赴本署核定青年壯遊點所辦理之深度認識臺灣體驗活動。 總參與人次達30人次以上、臺灣青年及在臺外國青年比率分別須達1/3。 三、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則須於計畫執行前提案,全年度分以下3階段受理,倘未依限提案將併至下一階段審查。 【第一階段】本(112)年9月30日前 【第二階段】本(112)年12月31日前 【第三階段】明(113)年5月31日前 (二)審查原則 1.完整性:計畫具體內容、國際連結交流規劃(如連結對象及目標),30%; 2.可行性:計畫規模、特色性、創新性、過去執行經驗等,35%; 3.影響性:成效擴散與推廣、質化與量化效益等,35%。 四、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機關團體申請同一類別案件,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二)補助額度:每案部分補助上限20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 1.赴海外執行:(1)最直接航線往返經濟艙機票、(2)簽證費、(3)會議註冊費、(4) 旅遊平安保險費用、(5)生活費。 2.在臺辦理:(1)旅遊平安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2)食宿費、(3)場地費、(4)器材租借費、(5)交通費、(6)講師費,以及(7)赴壯遊點體驗活動費(由壯遊點開立單據,計算單位為每人)等。 3.類別1及類別2青年團隊含經濟弱勢青年、原住民族青年及新住民(子女)青年者,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外,每名增加補助1萬元。 4.類別1獲本署補助後,於參與或辦理期間成功爭取獲得國際獎項、取得國際會議主辦權、在臺成立國際組織分會握、擔任國際組織幹部者,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外,每項額外增加補助1萬元(須函文檢附佐證資料)。 五、申請方式及資料 (一)檢附相關文件1式 1.公文;2.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大專校院免附);3.申請文件檢核表;4.企劃書;5.青年名冊(申請類別3免附);6.經費申請表。 (二)於各申請階段截止日前,寄送電子檔至計畫信箱iyouth1717@mail.yda.gov.tw(主旨:「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並函文紙本資料一式,寄至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收件人「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如需申請格式(docx)或有提案流程相關問題,可洽詢計畫工作小組iyouth1717@mail.yda.gov.tw。
志工服務
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
一、辦理依據: 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計畫目的: (一)配合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推動,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資源,共同發展青年長期志工服務機會,增進青年國際關懷之實踐力。 (二)鼓勵青年參與深度國際體驗,協助青年開拓視野、增廣見聞、探索自我,以確立未來生涯發展志向。 三、補助對象: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取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證書,並透過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發函申請,惟如參與服務國家之官方計畫且取得相關同意證明,得由個人提出申請。 四、補助範圍: (一)至海外國家、地區或機構,提供志願服務計3個月(即90天)以上,且不跨年度執行,並於該年11月底前完成服務。 (二)同一計畫,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補助 資格,原補助經費須繳回撤案。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8萬元,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口頭簡報。 (二)補助項目: 機票費:至海外服務地點直接航程之來回個人經濟艙機票費用(含稅,不含信用卡刷卡手續費)。 簽證費及保險費: (1)簽證費及保險費(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等費用。 (2)受補助者應自行辦理赴海外服務之簽證事宜,且加保出國期間意外傷害及醫療等保險。 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相關規定,按擬赴國家或地區標準,補助海外服務期間之部分生活費。 (三)補助原則:本補助款為部分補助,受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如未達者不予受理申請;同一單位補助每年以不逾3人為原則。 (四)針對經濟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為經濟弱勢家庭青年者(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 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一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六、申請程序及資料: (一)申請時間: 第一階段:執行期間為1至11月者,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執行期間為6至11月者,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請。 第三階段:執行期間為9至11月者,於當年度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請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資訊網站(https://yopc.yda.gov.tw )填寫申請資料後,併同相關文件,函送本署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公文1份。 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1份(大專校院免附)。 身分證正面影本1份。 服務地區(或機構)同意書函或相關證明正本1份。 申請表(附件2)、經費申請表(大專校院請填附件3,非營利組織請填附件4) 長期志工服務企劃書【含自傳、申請目的及動機、曾參與相關志願服務經驗、服務期程及內容、預期目標或效益、自我期許、海外疫情防護規劃及當地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之服務安全措施說明】,正本1份。 基礎訓練證書。 (三)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9)。 (四)於申請期限前,將紙本資料以掛號或快遞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所送資料不退還。
志工服務
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112年9月6日修正)
一、依據: (一)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 (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目的: (一)為鼓勵十八至三十五歲青年參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志工服務,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鼓勵青年學生立足臺灣、移動全球,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促使學生具備國際關懷意願之實踐力。 (三)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 2.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人員規定: 1.本計畫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青年。 2.每隊參與服務人數須為三人(含)以上,本國青年可與我國大專校院外籍生共同組隊,惟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應占半數以上。 3.團隊中取得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 (三)申請類別 1.赴海外服務:實際志工赴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從事服務,或與海外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 2.數位化服務:以數位化工具為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從事志工服務,如:製作數位課程及教材、透過影片或視訊方式進行陪伴、教學、觀念宣導、製作電子書或有聲書、提供輔導諮詢等。 3.赴海外和數位化整合服務:實際志工赴海外從事服務,或與海外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並結合數位化工具為海外從事志工服務。如:於海外地區從事服務返國後,另以數位化方式持續提供當地服務。 (四)團隊服務前應辦理志工知能培訓、專業培訓等課程,培訓之目標、內容、講師規劃、時數等須規劃明確。 (五)服務完成後應辦理實體或線上成果分享相關活動,如辦理交流分享會、成果發表會或線上平臺交流分享等。若辦理實體活動,活動時間至少2小時,累計至少30人次參與;辦理線上活動,累計至少500人次觀看。 四、海外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內容: 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 (二)形式: 1.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針對該服務地區(或機構)進行服務方案。 2.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針對同一地區(或機構)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方案,或與海外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務。 五、申請時間:團隊須於出隊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將紙本申請資料以掛號或快遞送達本署(配合審查及行前培訓作業需要,同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最遲於上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最遲於該年4月17日前提出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