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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國際參與行動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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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
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
一、辦理依據: 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計畫目的: (一)配合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推動,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資源,共同發展青年長期志工服務機會,增進青年國際關懷之實踐力。 (二)鼓勵青年參與深度國際體驗,協助青年開拓視野、增廣見聞、探索自我,以確立未來生涯發展志向。 三、補助對象: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取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證書,並透過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發函申請,惟如參與服務國家之官方計畫且取得相關同意證明,得由個人提出申請。 四、補助範圍: (一)至海外國家、地區或機構,提供志願服務計3個月(即90天)以上,且不跨年度執行,並於該年11月底前完成服務。 (二)同一計畫,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補助 資格,原補助經費須繳回撤案。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8萬元,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口頭簡報。 (二)補助項目: 機票費:至海外服務地點直接航程之來回個人經濟艙機票費用(含稅,不含信用卡刷卡手續費)。 簽證費及保險費: (1)簽證費及保險費(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等費用。 (2)受補助者應自行辦理赴海外服務之簽證事宜,且加保出國期間意外傷害及醫療等保險。 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相關規定,按擬赴國家或地區標準,補助海外服務期間之部分生活費。 (三)補助原則:本補助款為部分補助,受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如未達者不予受理申請;同一單位補助每年以不逾3人為原則。 (四)針對經濟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為經濟弱勢家庭青年者(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 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一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六、申請程序及資料: (一)申請時間: 第一階段:執行期間為1至11月者,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執行期間為6至11月者,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請。 第三階段:執行期間為9至11月者,於當年度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請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資訊網站(https://yopc.yda.gov.tw )填寫申請資料後,併同相關文件,函送本署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公文1份。 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1份(大專校院免附)。 身分證正面影本1份。 服務地區(或機構)同意書函或相關證明正本1份。 申請表(附件2)、經費申請表(大專校院請填附件3,非營利組織請填附件4) 長期志工服務企劃書【含自傳、申請目的及動機、曾參與相關志願服務經驗、服務期程及內容、預期目標或效益、自我期許、海外疫情防護規劃及當地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之服務安全措施說明】,正本1份。 基礎訓練證書。 (三)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9)。 (四)於申請期限前,將紙本資料以掛號或快遞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所送資料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