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服務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112年9月6日修正)
一、依據:
(一)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
(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目的:
(一)為鼓勵十八至三十五歲青年參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志工服務,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鼓勵青年學生立足臺灣、移動全球,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促使學生具備國際關懷意願之實踐力。
(三)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
2.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人員規定:
1.本計畫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青年。
2.每隊參與服務人數須為三人(含)以上,本國青年可與我國大專校院外籍生共同組隊,惟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應占半數以上。
3.團隊中取得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
(三)申請類別
1.赴海外服務:實際志工赴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從事服務,或與海外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
2.數位化服務:以數位化工具為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從事志工服務,如:製作數位課程及教材、透過影片或視訊方式進行陪伴、教學、觀念宣導、製作電子書或有聲書、提供輔導諮詢等。
3.赴海外和數位化整合服務:實際志工赴海外從事服務,或與海外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並結合數位化工具為海外從事志工服務。如:於海外地區從事服務返國後,另以數位化方式持續提供當地服務。
(四)團隊服務前應辦理志工知能培訓、專業培訓等課程,培訓之目標、內容、講師規劃、時數等須規劃明確。
(五)服務完成後應辦理實體或線上成果分享相關活動,如辦理交流分享會、成果發表會或線上平臺交流分享等。若辦理實體活動,活動時間至少2小時,累計至少30人次參與;辦理線上活動,累計至少500人次觀看。
四、海外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內容:
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
(二)形式:
1.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針對該服務地區(或機構)進行服務方案。
2.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針對同一地區(或機構)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方案,或與海外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務。
五、申請時間:團隊須於出隊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將紙本申請資料以掛號或快遞送達本署(配合審查及行前培訓作業需要,同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最遲於上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最遲於該年4月17日前提出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受理。